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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民初字第1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董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1336号原告董某。被告丁某,1968年6月2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丁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延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紫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