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邓爱嫦与叶婉玲、黄伟峰、黄周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爱嫦,叶婉玲,黄伟峰,黄周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117号原告邓爱嫦,女。委托代理人XX,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念,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叶婉玲,女。被告黄伟峰,男。被告黄周洪,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爱嫦与被告叶婉玲、黄伟峰、黄周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爱嫦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叶婉玲、黄伟峰、黄周洪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8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担保人深圳市汇融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2015-龙)汇保保第00314号保函,自愿为原告邓爱嫦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邓爱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叶婉玲、黄伟峰、黄周洪名下价值38万元人民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 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庄锦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