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17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徐书霞与被告赵瞳、开封中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解封)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1715-2号原告徐书霞,女,生于1990年10月1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雷冬冬,男,生于1991年11月28日,汉族,系原告徐书霞之夫。被告赵瞳,男,生于1988年10月10日,汉族。被告开封中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的(2015)牟民初字第1715-1号民事裁定,将被告赵瞳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B525**号小型轿车就地查封。现被告赵瞳已提供担保,要求解除查封。本院认为,被告赵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赵瞳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B525**号小型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朱兆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文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