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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3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杨阳与邓胜明、成都市鑫鼎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四川常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阳,邓胜明,四川常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市鑫鼎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3363号原告杨阳。被告邓胜明。被告四川常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唐洪刚,职务不详。被告成都市鑫鼎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夏冬,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阳与被告邓胜明、四川常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市鑫鼎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阳撤回对被告邓胜明、四川常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市鑫鼎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3275元,由杨阳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