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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2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重庆天威运输有限公司与毛冬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天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毛冬生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2693号原告重庆天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綦江县古南镇孟家院263-1号,组织机构代码79801113-8。法定代表人吴昌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艺菲,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冬生,男,汉族,1954年1月29日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重庆天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毛冬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天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天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天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案件受理费用50元由原告重庆天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邓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