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民终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刘建东与魏建军、汤凤光互易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民终字第2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东,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永水,仁寿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吴长俊,男,汉族,1941年5月1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建军,男,汉族,1952年11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彭星华,四川红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汤凤光,男,汉族,1963年10月19日出生。上诉人刘建东为与被上诉人魏建军、原审第三人汤凤光互易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14)仁寿民初字第2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建东于2015年5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建东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刘建东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上诉人刘建东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晓华代理审判员 李 迪代理审判员 余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沈晓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