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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阿执字第1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阿勒泰地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王洪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勒泰地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王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阿执字第111-22号申请执行人阿勒泰地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世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逵,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王洪,男,汉族,1971年12月20日出生,现在乌苏监狱服刑。本院于2013年12月7日作出(2013)阿执字第111-1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洪所有的新疆鑫德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福海分公司的八辆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一辆泵车臂架、混凝土搅拌塔一座及一辆三菱牌欧蓝德越野车、一辆三菱牌劲炫越野车依法委托评估拍卖,在第一次拍卖中八辆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一辆泵车臂架、混凝土搅拌塔一座及一辆三菱牌欧蓝德越野车共计价值6556552元无人竞拍,第一次拍卖流拍。经申请人同��八辆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一辆泵车臂架、混凝土搅拌塔一座及一辆三菱牌欧蓝德越野车共计价值6556552元用以抵偿被执行人王洪应退赔国有资金655655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王洪所有的新疆鑫德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福海分公司的八辆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一辆泵车臂架及一辆三菱牌欧蓝德越野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     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阿衣努尔解恩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