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刑执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黄武州犯非法行医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武州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712号罪犯黄武州,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福建省安溪县人,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1日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犯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赔偿款149195.1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3日作出(2010)泉刑终字第326号刑事判决,改判为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赔偿款149195.10元。其刑期自2009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9月26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黄武州于2010年6月29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1月8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6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09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2月26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武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2年11月至2015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21.2分。2012年获监狱年度表扬,2013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600元,赔偿款人民币1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武州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武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其刑期自2009年8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美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