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桃法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20

案件名称

张洪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张瑞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张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桃法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张洪芝,女,1956年*月*日出生,汉族,系环卫局清洁工,现住本市。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地址本市。法定代表人张广辉,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张瑞华,男,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系七煤集团供应处工人,住所本市。本院做出的(2014)桃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申请人自愿申请结案,且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在诉讼阶段已履行了全部给款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申请人张洪芝多交的执行费1,383.00元退还。二、终结(2014)桃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卜 利执行员 张 华执行员 管 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