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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浔执民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顾金乔、顾英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顾金乔,顾英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浔执民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代表人:滕黛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顾金乔。被执行人:顾英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顾金乔、顾英琴追偿权纠纷的(2015)湖浔执民字第129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120773.14元未执行,且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有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浔执民字第129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