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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095号原告杜某某,女,生于1986年1月14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委托代理人张飞,海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84年1月17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宏梅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春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东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