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007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刘思琴与陈海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思琴,陈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764-1号申请执行人刘思琴,女,1964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陈海波,男,1991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肥东县新城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刘思琴与被执行人陈海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29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海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海波银行存款人民币76000元;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海波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