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穆法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建平与被执行人王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穆棱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平,王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穆法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平,男,汉族,1974年8月1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穆棱镇。被执行人王志辉,男,197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穆棱林业局林政科工人,现住穆棱林业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志辉的父亲王兴民同意将登记自己名下座落在穆棱林业局十二委幸福小区A11楼三号门市房,面积101.5平方米抵账,双方协商价格250000元,抵账120000元,剩余130000元,由申请执行人交付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已将门市房相关手续交给申请执行人,此案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穆棱林区基层法院(2015)穆商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已履行完毕,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庄建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世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