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顾xx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xx,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州民初字第214号原告顾xx,男,2007年生,汉族。(未出庭)法定代理人顾长山,男,1980年生,汉族,职业农民。委托代理人宋保国,男,1968年生,汉族,职业干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经一街16号。法定代表人王建业,职务总经理。(未出庭)委托代理人孙洪梅,女,1994年生,汉族,职业工人。原告顾xx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5年5月22日由审判员滕岩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顾xx法定代理人顾长山、委托代理人宋保国,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孙洪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法定代理人顾长山诉称,2013年10月24日15时,郭永彬驾驶黑ES37**号宇通校车在肇州县二井镇中心小学院内停车起步时将原告轧伤,原告当天住进肇州县人民医院,后转至哈尔滨医大二院治疗,诊断为左膝外伤术后,肌肉萎缩部分缺如,疤痕挛缩,评定为X(拾)级伤残。郭永彬驾驶的校车在被告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一、请求被告立即给付人身损害赔偿费用246,936.65元,包括医疗费133,422.65元、护理费41,110元(10个月×137元/天)、伙食补助费8,100元(81天×100元/天)、交通费3,000元(肇州至哈尔滨往返车费)、拾级伤残补助39,194元、鉴定费2,100元、营养费及精神损失20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辩称,我公司同意对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予以赔偿,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不予赔偿。护理费的请求没有依据,因为原告的伤残鉴定是原告的单方行为,所以鉴定意见无效,不能按这个天数计算护理费。对120车的费用没有异议,其余的交通费应提供证据证明是因本次事故发生的。精神抚慰金请求过高,原告的伤残等级没有达到给付精神抚慰金的标准。因为鉴定是原告单方行为,所以不能按拾级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且原告是农村户口,不能按城镇标准计算。对伙食补助费没有异议。原告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在审理中,原告出示证据: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1份,证明认定郭永彬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经质证,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对证据真实性和证明的问题无异议。二、黑龙江省众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鉴定费票据原件各一份,证实原告拾级伤残,医疗终结期是评定伤残后10个月,护理期限伤后10个月,瘢痕挛缩增生如再治疗费用以实际支出计算,鉴定费2,100元。经质证,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对鉴定书和鉴定费均有异议,鉴定是原告自行委托的,没有通知被告,原告应提供正规的鉴定费发票。三、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实原告与顾长山是父子关系,原告是顾长山的长子。经质证,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对该证据无异议。四、原告第一次在哈尔滨医大一院住院的病历首页、出院记录复印件、诊断、药费清单、药费收据,证实原告在该院住院7天,花医疗费39,666.94元。经质证,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五、原告第二次在哈尔滨医大一院住院的病历首页、出院记录复印件、药费清单、药费收据,证实原告在该院住院21天,花医疗费52,092.70元。经质证,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六、原告第三次在哈尔滨医大一院住院的病历首页、出院记录复印件、药费清单、药费收据,证实原告在该院住院15天,花医疗费7,386.40元。经质证,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七、原告第四次在哈尔滨医大一院住院的病历首页、出院记录复印件、药费清单、药费收据,证实原告在该院住院18天,花医疗费33,196.01元。经质证,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第三者商业险保险单复印件2份,证实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第三者商业险保险金额为30万元。经质证,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九、复印费票据复印件3张,证实复印费用290.60元。经质证,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我公司不承担复印费用。在审理中,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4日15时,郭永彬驾驶黑ES37**号宇通校车在肇州县二井镇中心小学院内停车起步时将原告轧伤,原告在哈尔滨医大一院住院治疗,前后住院四次共61天。经肇州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认定,此起事故由郭永彬承担全部责任,顾xx无责任。肇州县公安局事故处理大队委托黑龙江省众维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顾xx为左膝外伤术后,肌肉萎缩部分缺如,疤痕挛缩,评定为X(拾)级伤残;医疗终结期伤后十个月;护理时限伤后十个月;瘢痕挛缩增生如发生再治疗,费用以实际合理支出计算伤残等级另行评定。郭永彬驾驶的该肇事车辆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第三者商业险的保险金额为300,000.0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一、请求被告立即给付人身损害赔偿费用246,936.65元,包括医疗费133,422.65元,护理费41,110元(10个月×137元/天),伙食补助费8,100元(81天×100元/天),交通费3,000元(肇州至哈尔滨往返车费),10级伤残补助39,194元、鉴定费2,100元、营养费及精神抚慰金20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费发票、交通费发票、鉴定费票据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证据核实后查明:原告发生的医疗费共132,342.05元,复印费290.60元,共住院61天,伙食补助费应为6,100元(61天×100元/天),交通费1,800元,鉴定费2,1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交通费发票、鉴定费票据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过错责任承担。本案经肇州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认定,郭永彬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顾xx无责任。郭永彬驾驶的车辆黑ES37**号宇通校车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强制险和第三者商业险,所以,先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过错责任承担,郭永彬应承担的全部赔偿金额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请求的合理费用为:医疗费132,342.05元、复印费290.60元、护理费41,100元(137元/天×300天)、伙食补助费6,100元(100元/天×61天)、交通费1,800元、原告虽然是农村户口,但是居住在肇州县二井镇,所以原告请求的残疾赔偿金可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即39,194元(19,597元×20年×10%)、鉴定费2,100元,原告请求精神抚慰金20000元过高,可适当支持其精神抚慰金10000元。原告请求的营养费无医疗机构出具需要营养的证明,不予支持,以上合计232,926.65元上述费用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39,194元,护理费41,100元,交通费1,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102,094元。剩余的医疗费122,342.05元、复印费290.60元、伙食补助费6,100元、鉴定费2,100元,共计130,832.6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对原告给予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顾xx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02,094.00元。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顾xx医疗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复印费合计130,832.65元。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46元,减半收取3073元,原告承担676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承担239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滕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