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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行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汝凤金与利辛县县公安局、利辛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凤金,利辛县县公安局,利辛县人民政府,汝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利行初字第00022号原告:汝凤金,男,1967年1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利辛县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于杰,该局局长。被告:利辛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程修略,该县县长第三人:汝长春男,1966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汝凤金不服利辛县公安局对汝长春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汝凤金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汝凤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汝凤金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汝凤金负担。审 判 长  刘学超审 判 员  周文利人民陪审员  郭天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凤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