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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民初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邵武市温馨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其高、张秀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武市温馨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其高,张秀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民初字第1462号原告邵武市温馨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时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沙志忠,福建欣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峻,福建欣开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其高。被告张秀凤。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武市温馨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其高、张秀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物业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武市温馨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官正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丽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