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博法溪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欧国军与梁伯佑、刘锦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国军,梁伯佑,刘锦堂,曾满枝,梁锦全,惠州中特特种爆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博法溪民初字第143号原告欧国军,男,汉族,住址:湖南省宁远县。身份证号码:×××0231。委托代理人吕云汉。被告梁伯佑,男,汉族,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6058。被告刘锦堂,男,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5517。委托代理人温志坚、李云霞,广东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满枝,男,汉族,住东莞市。身份证号码:×××131X。被告梁锦全,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身份证号码:×××1314。委托代理人黎同谦,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中特特种爆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法定代表人戴鹰。委托代理人王东,广东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欧国军诉被告梁伯佑、梁锦全、刘锦堂、曾满枝、惠州市中特特种爆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国军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卢东明审 判 员 纪汉雄人民陪审员 闾容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淑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