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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法民初字第01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建伟与XX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伟,XX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1348号原告李建伟,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仙居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XX元,男,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伟与被告XX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伟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建伟负担。审判员 郭 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石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