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执字第2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赵敬与刘亚光、刘军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敬,刘亚光,刘军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253—3号申请执行人赵敬,农民。被执行人刘亚光,农民。被执行人刘军强,农民。赵敬诉刘亚光、刘军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文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的(2014)文民初字第14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赵敬因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2014)文民初字第1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孙明杰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传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