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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229号原告黄某甲。被告张某。原告黄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公告传唤,现公告期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甲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年××月××日双方自愿在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黄某乙。婚后双方性格不和,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被告于2013年私自借高利贷后离家出走至今,不知下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黄某乙由原告抚养;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张某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年××月××日双方自愿在四川省仁寿县宝飞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黄某乙。因双方性格不和,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被告张某于2013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原告黄某甲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如前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原件、社区证明原件载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甲与被告张某结婚后,本应共同搞好夫妻关系,但双方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且被告张某自私离家出走,长时间不回家,不履行夫妻和家庭义务,而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黄某甲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黄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二、婚生子黄某丙,由原告黄某甲抚养。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2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光越人民陪审员  余茂祥人民陪审员  王海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邓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