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中法执字第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郑钟锡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执字第29号之一被执行人:郑钟锡,男,韩国国籍,护照号码:×××2229。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91号刑事裁定书,移送执行郑钟锡犯开设赌场罪并处罚金一案。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郑钟锡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自2012年7月27日起至2015年1月26日止,驱逐出境,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上述刑事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郑钟锡未履行上述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郑钟锡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准被执行人郑钟锡出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永科代理审判员 王显荣代理审判员 庞俊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