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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李彩焕与民权县景方运输有限公司、陶好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彩焕,民权县景方运输有限公司,陶好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权支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初字第624号原告:李彩焕,女,生于1979年5月8日,住内乡县。被告:民权县景方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花园乡政府院内。被告:陶好闪,男,生于1987年8月20日,住内乡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民权县迎宾路九号。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独山大道农业银行中远支行3楼。原告李彩焕与被告民权县景方运输有限公司、陶好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权支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李彩焕病情严重,暂不能参加诉讼,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审理。审判长  樊铁军审判员  张 祥陪审员  曹振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申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