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执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陕西祥瑞源物资公司与九冶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祥瑞源物资装备有限公司,九冶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执字第00030号申请人陕西祥瑞源物资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红梅,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九冶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全万,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陕西祥瑞源物资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瑞源公司”)持本院生效的(2014)岚民初字第002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九冶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案件受理后本院查明九冶公司有银行账户资金,后于2015年3月24日冻结被执行人九冶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区支行账户3700029019006901228内资金500000元。资金冻结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划拨了该账户内资金417362.48元。申请人于2015年4月22日领取了本案标的款401597.98元,于2015年5月8日领取了垫付的本案诉讼费5791.50元。同时,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九冶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向申请人给付了350000元。本案被执行人共向申请人给付标的款757389.48元(包含诉讼费5791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9973元。本案被执行人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岚执字第002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兵审 判 员 陈洪孟代理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建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