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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盘锦市双台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盘锦恒泰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锦市双台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盘锦恒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盘锦市双台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敬国。被执行人:盘锦恒泰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忠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盘锦市双台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盘锦恒泰物流有限公司(2013)盘中民三初字第0004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因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在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盘中民三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国庆执行员  王革生执行员  王 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