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钟祥郢民二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世明与罗登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明,罗登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郢民二初字第00049号原告王世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生兵,湖北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登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明诉被告罗登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世明于2015年5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世明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世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党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