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包民二初字第01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张建锁与安徽国开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1546号原告:张建锁,男,汉族,1965年5月29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合肥市。被告:安徽国开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桂丽霞,董事长。第三人: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汝华,董事长。第三人:王章林,男,汉族,1965年12月5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合肥市。本院审理原告张建锁诉被告安徽国开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章林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安徽国开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冻结被告安徽国开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顾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