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1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1608号原告姜某某。委托代理人林彩萍,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原告姜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某及其代理人、被告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某某诉称:自己与被告于2010年10月经婚介机构相识,后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差,婚后常因琐事吵闹、冷战。自家中拆迁安置,经济完全由被告掌管,被告对自己无端猜疑,不尽妻义务,且对自己谩骂,经(2014)长安民初字第0404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自己的诉请后,被告仍无改正,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双方婚生女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3,由被告返还原告及女儿名下征地补偿款88800元,过渡费1800元(共计906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甲辩称,不同意原告离婚的诉请,自己与原告感情一直很好,双方因外界琐事干扰有过争吵,没有到离婚的地步。双方闹矛盾,自己也曾找人与原告化解矛盾,孩子尚小,考虑孩子的成长不愿离婚,也不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2010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二人均属再婚,婚后感情较好。201X年X月X日,原告生一女王某乙。双方共同生活的过程中,曾因家务、经济琐事发生吵闹,并无较大矛盾。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请,被告则坚持其答辩意见,本案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开庭笔录、结婚证、出生证明、情况说明、短信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经人介绍相识,但系自愿登记结婚,且二人均为再婚,应为相互了解并慎重考虑后结为夫妻。婚后虽有争吵,但为家务、经济琐事引起,不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孩子尚小,作为父母,应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共同维护家庭和谐。在以后的生活中,双方应积极沟通,合理支配家庭财产,为孩子创造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现原告姜某某起诉离婚,并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合法民事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姜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姜某某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