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法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周建华与张利元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华,张利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周建华,男,1962年10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被执行人张利元,男,1973年10月19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关于周建华申请执行张利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宾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宾民初字第4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建华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由被执行人张利元支付申请人周建华摩托车欠款2935.2元,执行费50由被执行人张利元承担。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被执行人张利元于2015年5月21日履行执行款2935元余款申请人周建华自愿放弃。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的(2015)宾法执字第18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 彬执行员 邓永华执行员 赵永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廷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