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普法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晓丰与杨桂芳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揭普法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陈晓丰,男,被执行人杨桂芳,女,本院作出的(2013)揭普法民二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桂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桂芳与陈少潮共有的位于普宁市□□□的楼房及位于普宁市□□□的楼房。现查封期限即将到期,申请执行人陈晓丰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杨桂芳的上述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杨桂芳名下与陈少潮共有的位于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桂芳与陈少潮共有的位于普宁市□□□的楼房及位于普宁市□□□的楼房。二、续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庄少川审判员 罗选标审判员 马赐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奕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