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县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马英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英,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县民初字第149号原告马英。委托代理人佘国有,邯郸市邯山区北张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英诉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伟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英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对被告张伟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英负担。审 判 长 张 豪人民陪审员 杨 杰人民陪审员 张世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贾庭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