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胡某与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黄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465号原告:胡某,1976年5月10日撤诉。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 判 长  周 征人民陪审员  陈国华人民陪审员  夏爱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健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