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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3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杜志群与金维新、王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志群,金维新,王桂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3024号原告杜志群。被告金维新。被告王桂兰(系金维新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志群诉被告金维新、王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志群于2015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志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志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杜志群负担。审判员  陈方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凤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