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3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杜志群与金维新、王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志群,金维新,王桂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3024号原告杜志群。被告金维新。被告王桂兰(系金维新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志群诉被告金维新、王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志群于2015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志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志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杜志群负担。审判员 陈方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凤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