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阴民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侯金忠与陕西千龙华阴分公司、陕西千龙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金忠,陕西千龙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阴分公司,陕西千龙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阴民初字第00070号原告侯金忠,男,195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华阴市农机修造厂。委托代理人郭水利,陕西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千龙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阴分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千龙华阴分公司”)。住所地:华阴市太华路街道办事处八一村。代表人米金山,负责人。被告陕西千龙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千龙公司”)。住所地:大荔县城关镇益民巷12号。法定代表人杨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柴向荣,陕西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侯金忠与被告陕西千龙华阴分公司、陕西千龙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侯金忠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金忠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侯金忠撤回起诉。诉讼费4600元,减收2300元,由侯金忠负担2300元。审 判 长 王择贤代理审判员 张建军人民陪审员 刘枫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