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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四终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长春市翼恒科贸有限公司等与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孙岩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春市翼恒科贸有限公司,XX,范惠颖,薛忠娜,金力生,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孙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四终字第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翼恒科贸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孙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宇,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海英,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1980年8月1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惠颖,女,1979年4月21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委托代理人:XX,男,1980年8月1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与范慧颖系夫妻关系。上诉人(原审被告):薛忠娜,女,1979年4月15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委托代理人:付建飞,男,1977年9月30日生,汉族,现住现住长春市,与薛忠娜系夫妻关系。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力生,男,1952年10月14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委托代理人:金良,女,1979年6月27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系金力生之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刘小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丽颖,该单位财务主管。委托代理人:朱爱兰,北京洪范广住(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孙岩,男,1982年11月6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上诉人长春市翼恒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翼恒公司”)、XX、范惠颖、薛忠娜、金力生因与被上诉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以下简称为“联强长春公司”)、原审被告孙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翼恒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宇、宋海英、范惠颖的委托代理人XX、XX、薛忠娜委托代理人付建飞、金力生委托代理人金良、被上诉人联强长春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丽颖、朱爱兰、原审被告孙岩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843号事判决;二、发回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还给上诉人长春市翼恒科贸有限公司、上诉人金力生、上诉人XX、上诉人范惠颖、上诉人薛忠娜。审 判 长  李雨萍代理审判员  闫 冬代理审判员  于小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克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