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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盐民港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运盐民港初字第95号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被告: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为了让被告薛某某能在监狱中稳定思想、认真改造,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艳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