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盐民港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运盐民港初字第95号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被告: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为了让被告薛某某能在监狱中稳定思想、认真改造,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艳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