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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将波与周庆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将波,周庆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337号原告将波。被告周庆斌。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湘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