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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执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卢某甲与卢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某甲,卢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437号申请执行人卢某甲被执行人卢某乙申请执行人卢某甲与��执行人卢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4)李民初字第14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支付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份的赡养费共计人民币2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案款交于并发还于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李执字第43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群生审 判 员  桂文全代理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英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