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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某甲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丽遂刑初字第10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农民,浙江省遂昌县云峰街道下马村马鞍丘279号。因本案于2014年4月4日被浙江省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依法逮捕,5月30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5月25日被本院依法逮捕。现羁押在遂昌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范紫兰,浙江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公诉刑诉(201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指定辩护人范紫兰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系房产销售人员。2013年12月份左右,为扩大宣传力度,其从网上购入“伪基站”设备(以下简称设备)一套用于向不特定人群群发广告短信。2013年12月15日至2014年4月4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多次利用该设备以阻断公众移动通信网络信号及搜取手机用户信息的方式向不特定人群发送“CEPA香港免税购物中心在绍兴市迪荡新城,一楼沿街商铺38万/间,年收益14%以上,当家理财最好项目,凭短信=百升油券”、“杭州唯一有产权又包租的专业市场-客运中心商铺,首付20万起/套,2-6万/平方,来电认购送现3万,房产中的王者-良机”、“杭州唯一有产权又包租的专业市场-客运中心商铺,2-6万/平方,首付20万起/套,杭城唯一有产权、三证齐、又包租的专业市场,来店认购送现1万”、“杭州客运中心商铺2-6万/平方,首付20万起/套,杭城唯一产权,可按揭,又包租的专业市场,是最靠谱的当家理财项目”等广告短信。期间,应上某(系碧斯美容美体养生会所经营者)要求,被告人李某甲利用上述方式向不特定人群发送“碧斯美容SPA会所十四周年举行微利GOGOGO微信推广活动,你‘微’我即可参加60元秒杀980元碧斯美容SPA会所任何经典王牌项目(只限新会员)微信搜索159××××8896,或QQ号78×××44加为好友,凭通过验证消息即可,你添加微信好友后,集赞20个以上即可赠送980元的碧斯经典王牌卡一张,碧斯王某,咨询热线:611711”、“碧斯美容养生馆恭祝您新春快乐!QQ78×××44,北街安居大厦2单元305室”等宣传短信。经送检检测,被告人李某甲所使用的设备工作频段处于公众移动通信频段内。经电子物证检查及数据比对,2013年12月15日至2014年4月4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利用“伪基站”设备群发的广告短信271656条(根据“伪基站”能够获取的用户IMSI信息计算,注:IMSI系国际移动用户识别码,唯一识别一个移动用户所分配的号码),其中,群发的关于“碧斯美容养生会馆”的广告短信为7621条。2013年4月4日,遂昌县警方在遂昌县“凯恩大酒店”1518号房间将被告人李某甲抓获,并当场扣押了被告人李某甲作案使用的设备。归案后,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伪基站”主机一个、手提电脑一台、天线一根、数据线一根、电瓶一个、插座及电线一套;证人上某、干某、苏某、王某、叶某、金某、陈某、邱某、濮某、张某、李某乙的证言;证人陈某、金某、邱某、濮某的手机短信广告照片;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随案移交清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伪基站原理说明;浙江省丽水无线电监测站2014-丽无检字-007检测报告、浙公司鉴(2015)146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电子证物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刻录电子数据及现场勘验视频的光盘一张;刻录检验数据的光盘一张;归案经过;遂检公诉刑不诉(2015)37号不起诉决定书;被告人李某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群发商业广告短信,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甲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为此,根据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个月27天,即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18年3月27日止)。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李某甲的作案工具“伪基站”主机一台、手提电脑一台、电瓶一个,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明张玉人民陪审员  郑巧媚人民陪审员  周玉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蓝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