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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执民字第2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汝瑞与李建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汝瑞,李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2306号申请执行人:王汝瑞。被执行人:李建波。申请执行人王汝瑞与被执行人李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法院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的(2015)金永石商初字初第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已无法继续执行。根据上述情况,本案本次程序终结。根据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230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李昌林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华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