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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二初字第10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梁强与梁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强,梁明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1094-1号原告:梁强。被告:梁明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强与被告梁明辉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梁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梁强负担。审 判 长  李立波审 判 员  周彦宗人民陪审员  王胡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靳晨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