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10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梁强与梁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强,梁明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1094-1号原告:梁强。被告:梁明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强与被告梁明辉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梁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梁强负担。审 判 长 李立波审 判 员 周彦宗人民陪审员 王胡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靳晨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