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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民初字第00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524号原告仵某某,男,193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健,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家驹,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194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妮娜,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峰,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仵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仵某某负担。审判员  邵小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