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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罪犯蒋定宣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定宣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277号罪犯蒋定宣,男,生于1964年2月18日,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九监区服刑。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日作出(2012)嘉陵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蒋定宣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其已退出的赃款予以没收,对未退出的赃款4900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11年12月21日至2019年12月20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蒋定宣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2年8月至2015年2月获标准考核分164分,月均5.29分。原案件侦查和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从其同案犯处追缴违法所得10500元,该犯的亲属帮其退出赃款3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蒋定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定宣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21日至2019年3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勇旗审判员  胥雪梅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孟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