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诉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邱爱民与李栋、尹霞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邱爱民,李栋,尹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诉保字第00024号申请人邱爱民。被申请人李栋。被申请人尹霞。申请人邱爱民因与被申请人李栋、尹霞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栋、尹霞在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夏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夏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夏支行的银行存款55000元。担保人邱爱民(公民身份号码××)自愿以其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邱爱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栋、尹霞在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夏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夏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夏支行的银行存款55000元。二、查封登记在担保人邱爱民名下的车牌号为鄂A×××××的“纳智捷”牌小轿车一辆。以上一、二项保全的财产总价值以55000元为限。申请人邱爱民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 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宝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