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娄付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396号原告张某某,女,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被告娄付强,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艳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培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