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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娄付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396号原告张某某,女,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被告娄付强,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艳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培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