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民一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营口奥雪食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公司、磐石市佰昌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口奥雪食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公司,磐石市佰昌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59号原告:营口奥雪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盖州市清河大街东段2号法定代表人:XX志委托代理人:张健源,吉林三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公司,住所地:磐石市振兴大街1400号法定代表人:魏成玉,经理被告:磐石市佰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经济开发区创业园法定代表人:吴卓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了原告营口奥雪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公司、磐石市佰昌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营口奥雪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营口奥雪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营口奥雪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00元,由原告承担360.00元,退回原告360.00元。代理审判员 王丽力人民陪审员 张 龙人民陪审员 王 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