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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赵民一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赵民一初字第00221号原告陈某,市民。委托代理人杨敏峰,河北赵县冀中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甲,农民,赵县前大章乡南白庄村。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瑞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儿取名张某乙,现随原告生活,被告系再婚。婚前没有充分了解,感情基础较浅,脾气暴躁,婚后不到两年被告在外不回家,自2013年10月份分居后,期间被告对我们不闻不问,为了避免给双方带来更大的伤害,请求法院依法解除我的婚姻关系。被告在答辩期与举证期均没有提出答辩与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儿取名张某乙,现随原告生活,被告系再婚。原告主张与被告婚前没有充分了解,感情基础较浅,被告脾气暴躁,婚后不到两年被告在外不回家,2013年10月份分居,并向法庭提交了结婚证。被告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与被告婚前没有充分了解,感情基础较浅,被告脾气暴躁,婚后被告在外常不回家,2013年10月份分居,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放弃自己主张与质证的权利,视为对原告提出离婚主张的默认。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请求予以支持,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关于婚生女孩张某乙的抚养问题,婚生女孩一直随原告生活且生活习性已适应,如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对孩子的成长不利,为了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应由原告抚养较妥,被告应承担婚生女孩张某乙的部分抚养费,因被告无固定收入,应按照河北省政府统计2014年数据,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为10186元,月收入849元的20%承担170元的抚养费。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孩张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婚生女孩张某乙抚养费170元,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当年的抚养费,自本判决生效后起至张某乙独立生活止。三、驳回其他诉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瑞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