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牛某某诉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207号原告牛某某,女,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魏某某,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审判员 才恩吉德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索 龙 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