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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牛某某诉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207号原告牛某某,女,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魏某某,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审判员 才恩吉德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索 龙 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