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杜民一初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潘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杜民一初字第00450号原告:潘某,女,1974年6月30日生,汉族。被告:刘某,男,1974年5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惠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