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法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金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元,聂义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5)临法执字第109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行二团队拟稿人:王枫份数:3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元,个体。被执行人聂义刚。本院在执行王金元申请执行聂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故终结执行,待有条件时继续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的约定履行,申请执行认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弘执行员 王 枫执行员 王世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