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36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冉×(到案后曾自报姓名冉×1),女,1985年12月28日出生。2011年11月13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五日(不执行)。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5日被羁押,2013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12日被羁押,2015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乩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冉×伙同蔡×、贾×(该二人已判刑)于2013年4月9日4时许,在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41-2号都庄宾馆门前,盗窃被害人杜×停放在此的常光牌CK50QT-5B型两轮轻便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424元。后被抓获。本案赃物已灭失。上述事实,被告人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杜×的陈述,证人贾×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赃证物照片,监控录像及截图,手机通话记录,交管局113系统查询记录,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扣押清单,北京市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京西价鉴刑(2013)033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刑初字第762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丰公(治)决字(2011)第713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说明,武汉铁路公安处武汉车站派出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冉×犯盗窃罪成立。鉴于被告人冉×当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冰洁 百度搜索“”